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276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飞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城南东干道明景苑**楼。
法定代表人:翟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
法定代表人:王再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郝振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飞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902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履约信用金利息11057336元。
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再华、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郝振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院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其它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 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