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04执195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姚栋、秦燕、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市云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石天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苏1204民初30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04执19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艳
审判员 孙剑
审判员 高峰
书记员 谢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