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9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二0二0年九月十八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江
审判员 杨 垚
审判员 李晓云
书记员 李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