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城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菏泽城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791民初3516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城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济南路666号新世纪科技城27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传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涛,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振洲,该公司综合部员工。
原告***与被告菏泽城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城建设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菏泽城建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涛、温振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菏泽城建设计公司支付原告提成余额84418.69元;2.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7月12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离职时,被告的领导签名确认了原告的工作量,被告工作人员承诺年底发放奖金。但实际只发了部分工资,与应当发放的数额不符。根据市场行情,计算原告的提成为84418.69元。
被告菏泽城建设计公司辩称,第一,原告的仲裁请求数额由41428.125元变更为84418.69元,已超出原仲裁请求;第二,原告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第三,原告2017年度的奖金4261元已于2018年2月14日发放完毕,再者,发放奖金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不存在固定标准,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0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工作提成或工作奖金做过明确约定。2018年7月11日,被告张贴公告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2018年2月13日、2019年2月2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了4261元、6483.18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原告向菏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奖金41428.125元。2021年5月31日,菏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对于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的是被告是否欠付原告提成或者奖金没有发放。因提成或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表现给予劳动者的一种奖励,所以,原告应当对其应得到84418.69元的工作提成或者工作奖金承担证明责任。原告主张该金额是依据市场行情计算所得,并诉称得到过被告的承诺,但未提供与被告之间就该计算方式达成过约定或者被告做出过允诺的证据,所以,该主张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证据不足,对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