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城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二房地产有限公司、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民终3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管国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管国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云平,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城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城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涛,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二房地产有限公司、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城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二房地产有限公司、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云平、***,被上诉人菏泽城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菏泽城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对设计内容、设计费及支付、双方的责任、联系人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菏泽城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称设计方案已交付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二房地产有限公司,由***、张某某签收,但设计合同中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联系人是夏某某、***。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清设计方案是否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二房地产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代收人,还需查清设计是否报批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第二房地产有限公司、菏泽花都绿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3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井慧
审判员***
审判员秦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