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丰誉建设有限公司

***与***、廖顺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8170-1号
原告:***,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代理人:朱洁,浙江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廖顺发,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苟万洪,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方德喜,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义乌丰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6区1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军。
被告: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廖顺发、苟万洪、方德喜、义乌丰誉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海玉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叶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