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9665号
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城西特色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国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思媛,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纯彬,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丰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
法定代表人:杨军。
被告:***,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丰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6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晗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