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6民初9834号
原告:**让,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生,住滑县。
原告:***,女,1978年3月20日生,住滑县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桥东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柴猛,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水务局,住所地:滑县新区人民路与大三路交叉口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城关镇七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滑县新区人民路与大三路交叉口向东200米(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烨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滑县滑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河西桥西800米路南水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拥军,滑县中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九州水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河顺村24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让、***诉被告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滑县水务局、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滑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局、滑县烨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九州水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让、***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