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禹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3192丹阳市厚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丹阳市禹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3192号之一
原告:丹阳市厚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丹阳市开发区货场路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N46AU7J。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禹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3236176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丹阳市厚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禹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厚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2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6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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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