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禹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丹阳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终2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894890,住所地丹阳市西二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方,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236176467,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郦林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22)苏1181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催缴,上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丹阳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奚松伟
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宏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