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4852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杜甫路37号(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有成,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桐本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95210C。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恩,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该公司工程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彦凯,巩义市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康译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