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阳能建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太阳能建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华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202民初9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2日。
委托代理人:张继凯,系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太阳能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青海华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生珍,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太阳能建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华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春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辛 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