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阳能建工程有限公司

3148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江苏太阳能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终3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赵兴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威,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太阳能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太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惠俊,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恒华,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太阳能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29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沈 荷
审 判 员  丁奕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巧梅
书 记 员  梅诗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