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无锡市新区锡南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群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035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过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新区锡南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春潮一期13号101室。
被告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群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苏省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群星社区居委鲍庙桥1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新区锡南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群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1.5元(此款已由***预交),由***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原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