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230民初741号 原告:**,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万科金利华府4期)。 被告:***,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16栋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1UERO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尚欠资料费用84939元(审计金额:16867379元×0.008-已支付50000元=84939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商谈通道侗族自治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及通道侗族自治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A71标(通道县独坡乡独坡村独坡至崩土公路工程、通道县牙屯堡镇外寨村万丈至老寨公路工程、通道县牙屯堡镇老砖厂至外寨公路、通道县牙屯堡镇炉溪村下炉溪至菁芜洲***公路工程),由原告为被告做通道侗族自治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及通道侗族自治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A71标工程资料,双方约定在结算资料制作完成并交付给被告***或被告***后,由被告***、***按项目审计结算金额的千分之八向原告支付工程资料费,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完成资料并交付给被告***,而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资料费均找借口予以推迟,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最后一次打电话要求被告***支付资料费,被告***还是找借口不支付。被告***、***挂靠于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挂靠的单位或个人的相关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予书面答辩,庭审中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口头辩称,被告***联系原告做项目工程资料以及他们之间的约定,答辩人均不知情,他们之间协议的内容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只负责将工程中的劳务款支付出去,其他的事宜答辩人均不知情。对于原告诉请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答辩人已经将该项目工程款支付给了被告***,故答辩人作为本案被告不合理。 被告***在答辩期内未予书面答辩,庭审中被告***口头辩称,本案讼争的材料款的全部事宜都系被告***与原告协商处理的,答辩人始终不知道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约定。原告帮答辩人做资料的时候,答辩人跟原告说过,所有的资料费要找***支付。答辩人与被告***是分开做通道侗族自治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及通道侗族自治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A71标,A71标道路工程被告***做了3条路,答辩人做了1条路,但上述项目的工程款结账都是被告***去结账的,且被告***与原告之间就该工程项目资料费的协商事宜,答辩人没有参与协商,对约定内容亦不知情。被告***至今也尚欠答辩人该项目工程款未付,原告的资料费是应由被告***直接支付的,答辩人也跟被告***说过要他把原告的项目工程资料费结清。 被告***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1.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请求。理由:2018年答辩人与原告协商,约定由原告负责制作建设项目工程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日志、质检资料、税票资料、竣工图、请款资料),资料制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由答辩人支付相应费用,但原告除了制作两张请款单外,其他所有工程资料均未制作,答辩人出于无奈,只能委托他人另行制作才能完成工程资料。答辩人因原告填报几张清单和请求支付款项,已向原告支付款项54500元,含竣工图4500元,支付费用已远远超出原告应得款项。原告提出按项目审计结算金额的千分之八向原告支付资料费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结果,千分之八远远超出市场价格,若原告提出千分之八支付,答辩人不可能答应由原告负责制作资料。同时,因原告不能完成工程资料,影响了答辩人工程进度,答辩人后面不得已才以项目审计结算金额的千分之三交由他人完成工程资料。2019年答辩人工程施工已完成,2021年原告才提出以千分之八来计算工程资料费,原告明显是为通过起诉获得不当利益做准备,其想通过诉讼获得不当利益,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退还答辩人支付54500元中的44500元。理由:因原告只完成了几张请款单,其完成工作资料与答辩人支付款项明显不匹配,答辩人是限于原告欺骗而支付50000元款项的。原告完成竣工图向答辩人再收取4500元不合理,竣工图费用本应包含在工程资料里,再以竣工图收取费用明显不合理。依原告完成工程资料质量和数量,答辩人支付原告1万元更合理合情,请求法院帮助答辩人依法追回多支付的44500元款项。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3组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打印件5页、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打印件2页,拟证明:(1)原告已经履行了与被告***约定的制作工程项目资料的义务,并已经将资料移交给被告的事实;(2)制作竣工图的费用系单独收费,不包含在与被告***约定的制作资料费之中;(3)资料费按项目审计结算金额的千分之八支付给原告,被告***已支付共计5万元的事实。 2.U盘,拟证明:(1)原告已经将所有的工程项目资料完成,并移交给被告***了,被告***承认尚欠原告工程项目资料款的事实;(2)资料费按项目审计结算金额的千分之八支付给原告。 3.中标通知书、《审计报告》(通投审报[2022]64号)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将自己的义务履行完毕,并通过审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资料款;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A71标工程的中标单位。 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3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1、2号证据表示其公司未知情,与公司无关;对3号证据无异议。 被告***在庭审中围绕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证据“u盘”,拟证明讼争的资料费事宜系被告***与原告协商处理的,被告***对此事不知情,原告的资料费原来讲是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讲他负责处理这事,***不用管。 原告**在庭审中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在开庭前围其绕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3组证据: 1.被告***与“落***”的微信聊天记录;2.被告***与“向”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给“向”转款2千元的截图;3.被告***与“蔡资”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拟证明(1)原告除了制作几张请款单外,其他所有工程资料均未制作,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资料费54500元(竣工图包含在约定的资料费之中);(2)原告提出按项目审计结算金额的千分之八支付资料费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结果;(3)因原告不能完成工程资料,后面被告***不得已将该项目按审计结算金额的千分之三付费,交由第三人重新完成工程资料。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第1、2号证据有异议,认为这些聊天记录是发生在2022年7月份之后的,与原告所诉事实没有关系。原告已经把制作A71标审计材料的义务履行完毕,A71标审计报告制作时间是2022年6月22日,被告***提交的该证据内容是审计报告出来后与其他人的聊天记录,与本案没有关系;对第3号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在庭审中对被告***提交的3组证据表示均不知情,不予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对***提交的3组证据表示均不知情,不予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审查,本院对原告及被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 一、无争议的证据:对原告提交的3组证据被告***、 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无异议,且这3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交的第3号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佐证在卷;原告、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佐证在卷。 二、对被告***提交的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 被告***提交的第1、2号证据载明的聊天内容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其需要待证的事实,与被告***举证的待证事实之间无关联性,本院对其欲证明的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该两组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8日,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通道侗族自治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及通道侗族自治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A71标段(以下简称“A71标”),即通道县独坡乡独坡村独坡至崩土公路工程、通道县牙屯堡镇外寨村万丈至老寨公路工程、通道县牙屯堡镇老砖厂至外寨公路、通道县牙屯堡镇炉溪村下炉溪至菁芜洲***公路工程,中标价16638447元。2018年3月6日,通道侗族自治县县到乡镇公路改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16638447元,该工程要求在2018年7月5日前完工,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6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7月21日。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将A71标工程交由被告***负责组织人员施工完成。2018年4月10日,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由原告**负责制作A71标的全部工程资料,待工程审计结果出来后,被告***按工程审计结果的审定金额的8‰向原告**支付资料制作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被告***完成了A71标工程中通道县独坡乡独坡村独坡至崩土公路工程、通道县牙屯堡镇外寨村万丈至老寨公路工程、通道县牙屯堡镇老砖厂至外寨公路的施工,被告***完成了A71标工程中通道县牙屯堡镇炉溪村下炉溪至菁芜洲***公路工程的施工,工程款结算事宜均由被告***负责办理,被告***再与被告***结账。原告依约履行了工程资料制作的义务,2021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竣工图费用4500元;2021年2月2日上午11时9分,原告**与被告***通过电话就A71标工程资料费用达成口头约定:“一、原告**先将A71标的结算资料交付给被告***;二、被告***于2021年2月11日之前(农历2020年底)向原告**支付90%的资料费(按A71标中标金额的千分之八),审计结果出来后按审计审核金额的千分之八付清全部的资料费。”随后,被告***于2021年2月2日向原告支付了资料费30000元,至此共计已付资料费5万元(资料费不包含竣工图费用,竣工图费用单列收费)。2022年6月22日通道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出具《审计报告》(通投审报[2022]64号),显示A71标工程审计核定金额为16867379元。A71标审计结果出来后,原告**与被告***在微信上就A71标资料费进行确认:“尚欠A71标的资料费用为84939元(审计金额:16867379元×0.008-已支付50000元=84939元。”之后,原告**通过电话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尚欠A71标的资料制作费,被告以各种理由未予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有8%的A71标工程款未与被告***结算支付。 被告***完成施工的A71标工程中通道县牙屯堡镇炉溪村下炉溪至菁芜洲***公路工程的审计核定金额为519808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原告**与被告***以电话和微信的形式就A71标的工程资料制作交由原告**完成已达成一致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合同成立。同时,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U盘中的电话录音”“审计报告”以及原告、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证明被告***按照A71标项目工程审计金额的千分之八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不包含竣工图费用4500元在内)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真实,系双方关于合同报酬的约定,且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将制作A71标项目工程资料的义务履行完毕,故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资料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尚欠资料制作费84939元(A71标项目工程审计金额16867379元×8‰-已支付50000元=84939元);被告***虽未参与上述合同内容的讨论,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话录音以及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证明被告***承包了A71标项目工程中通道县牙屯堡镇炉溪村下炉溪至菁芜洲***公路工程的施工,且对原告**已将A71标全部工程(4个公路工程)的资料制作完成的事实予以认可,并以默示的方式予以接受了,故双方合同成立,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资料制作费,故应当对尚欠原告的资料制作费在其承包的公路工程审计金额范围内按8‰的资料制作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在41584.66元(5198082元×8‰=41584.66元)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A71标项目工程的总承包人,在中标后将该工程交由被告***、***实际施工,且根据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能够确认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有A71标工程总价款的8%未向被告***、***支付,故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其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尚欠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三十五条、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资料制作费84939元;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所欠资料制作费在41584.66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所欠84939元资料制作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在尚未支付给被告***、***A71标项目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龙 腾 书 记 员  ***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