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30民初161号 原告:***,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行,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路南郡新干线7栋2006-20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好,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涛,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方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方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好、**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00元,减半收取计48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