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30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行,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路南郡新干线7栋2006-20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户300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户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佑良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雪娟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