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30执526号
**、***、***、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的(2022)湘1230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资料制作费84939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1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113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4939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174元)。至此,本院(2022)湘1230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湖南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2022)湘1230执526号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