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2766号
原告:巩义市西村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75391X。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80号绿地新都会2号楼B座6层。
法定代表人:路二鹏,系该供销合作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安,该合作社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英,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35505173X。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滨河路世博一品城东院。
法定代表人:王亚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博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巩义市西村供销合作社与被告郑州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因需继续收集证据,原告巩义市西村供销合作社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西村供销合作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巩义市西村供销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16元,减半收取计6,608元,由原告巩义市西村供销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刘庆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