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永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郑州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490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277号正商学府广场A座7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利,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小关镇口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60230191C。
法定代表人:董书通。
被告:郑州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35505173X。
法定代表人:王亚磊。
***与河南永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郑州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魏清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