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巩义市泰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州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1民初4066号
原告:巩义市泰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环城路(物资大世界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542385630。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瓦肆街。
法定代表人:姜万元。
被告:***,男,成年,汉族。
被告:***,男,成年,汉族。
被告:***,男,成年,汉族。
被告:***,男,成年,汉族。
原告巩义市泰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泰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泰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巩义市泰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