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财保81号
申请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2939896Y,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山嘴村1号。
被申请人:无锡首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864359XH,住所地无锡市塔影二村29号-6。
申请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首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无锡首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0000元的资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首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汪雄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