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民初1135号
原告:苟伯勇,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
法定代表人:杜鹏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国华,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苟伯勇与被告四川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蔡文锦
人民陪审员 刘朝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雪梅
书 记 员 蔚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