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苟伯勇、四川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民初1135号
原告:苟伯勇,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
法定代表人:杜鹏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国华,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苟伯勇与被告四川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蔡文锦
人民陪审员  刘朝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雪梅
书 记 员  蔚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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