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世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原告都媛媛诉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盛世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6民初6781号
原告都媛媛,女,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9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爱民社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缺席)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盛世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媛媛诉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盛世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都媛媛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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