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世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沈阳守元电器有限公司、沈阳盛世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277号
上诉人沈阳守元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盛世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沈阳守元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二审审理中,沈阳守元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沈阳盛世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沈阳守元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沈阳守元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10元,减半收取70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96元,减半收取4398元,均由沈阳守元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赵春玲 审判员 朱闻天
法官助理谢日恒 书记员徐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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