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世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大连庄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3756号
原告:大连庄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延安路南段918号—1至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QCDM525。
法定代表人:张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宁,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108号办公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宁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783575918。
法定代表人:赖天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盛世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机场路1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313293713H。
法定代表人:曲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连庄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沈阳盛世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以被告于2022年7月9日对原告两台中央空调制冷主机进行了解锁,该两台中央空调制冷主机现已恢复正常的使用状态,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沈阳盛世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庄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大连庄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晓敏
书 记 员 栾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