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民初562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宝丰二村6号8楼1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沈阳盛世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机场路1032号。
法定代表人:曲晓东。
被告:鞍山双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电器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316号3313-3314号。
负责人:原寒松。
被告:刘庆东,男,汉族,1991年4月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原告**与被告沈阳盛世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鞍山双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电器分公司、刘庆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600元(原告预缴),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50元,返还原告**4550元(4600元-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返还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焦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