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劲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劲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翠野观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9民初5975号
原告:重庆劲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80号1幢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387L8K。
法定代表人:李喜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清龙,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翠野观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吉安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B9GL1W。
法定代表人:曾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华,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劲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科公司)诉被告重庆翠野观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野观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庹昌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劲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清龙、被告翠野观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劲科公司诉称:2017年7月10日,我公司与被告翠野观田公司签订《重庆翠野观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其中约定由我公司承揽被告翠野观田公司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吉安村的10KV配电工程,工程总价215000元,付款方式为第一在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0元,第二次为现场施工完毕,经供电局验收后支付100000元,第三次为现场通电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65000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约完成了工程,北碚供电公司于2018年9月4日通电,但被告翠野观田公司仅支付第一次应付的款,第二次、第三次应付的款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翠野观田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65000元,并支付该款中的100000元从2018年9月4日起、65000元从2018年10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利随本清。
被告翠野观田公司辩称:我公司尚欠原告劲科公司工程款165000元属实。因合同未约定给付资金占用利息,故不同意给付。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原告劲科公司与被告翠野观田公司签订《重庆翠野观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份,其中约定:由原告劲科公司承揽被告翠野观田公司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吉安村的重庆翠野观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合同总价为21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0元,现场施工完毕经供电局验收后支付100000元,现场通电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6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劲科公司按约完成了案涉工程,北碚供电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对该工程供了电,但被告翠野观田公司仅支付了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付的50000元,其余工程款165000元至今未付。审理中,双方对现场施工完毕经供电局验收后应支付的100000元的付款时间确认为2018年9月5日,现场通电后30个工作日内应支付的65000元的付款时间确认为2018年10月23日。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重庆翠野观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新装(增容)送电工作单等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劲科公司按合同完成工作向被告翠野观田公司交付成果后,被告翠野观田公司应按约向原告劲科公司给付报酬。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总价为215000元,但被告翠野观田公司仅支付了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应付的50000元,故尚欠165000元,根据双方在审理中确认的应付款时间,该款中的100000元应于2018年9月5日给付、65000元应于2018年10月23日给付。因被告翠野观田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故给原告劲科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应予赔偿,计算方式为从应支付工程款的次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重庆翠野观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重庆劲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65000元,并支付其中的100000元从2018年9月6日起、65000元从2018年10月2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利随本清;
二、驳回重庆劲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重庆翠野观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庹昌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扬
书 记 员 甘欣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