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执保120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保全人:山东金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沂源县城鲁山路**。
法定代表人:窦学国,职务: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根据已经生效的源劳人仲裁字(2020)第61号仲裁判决书,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山东金希望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价值95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山东金希望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保全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金希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9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尹纪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