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康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02民初4389号
原告:淄博康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唐骏欧铃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郑祥展,董事长。
被告:山东金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南鲁山镇郑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家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康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康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47元,由原告淄博康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康
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