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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民初1610号 原告:***,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原告:***,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原告委托代理人:***,沂源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6元,按20%收取10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冀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