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民初1610号
原告:***,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原告:***,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原告委托代理人:***,沂源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6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6元,按20%收取10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冀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