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铸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涂县万庆灯具经营部、安徽铸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521执保12号
申请人当涂县万庆灯具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安徽铸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朝平、曹培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当涂县万庆灯具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铸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朝平、曹培文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当涂县万庆灯具经营部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皖0521民初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铸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朝平、曹培文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铸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朝平、曹培文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当涂县万庆灯具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书记员  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