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爱斯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爱斯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祥瑞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923民初2213号
原告济南爱斯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燕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仁忠,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祥瑞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爱斯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祥瑞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爱斯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爱斯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济南爱斯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金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徐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