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3883号
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B座2层。
法定代表人:姚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伟国,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州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泰山西路314号。
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州市农业农村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田青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闻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