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747号
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B座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明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卫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2)京0105民初2314号原告***与被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应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5民初231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