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9067号
原告:***,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拓城县。
被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