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民初492号之一
原告: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E1栋7楼、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B座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6,556.37元),由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531.37元由本院向新疆怡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退还。
审判员 秦 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