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创新乐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创新乐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4民初292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武汉创新乐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三号嘉园大厦2座10层I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7910878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武汉创新乐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查五一
审判员*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