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创新乐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创新乐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某某航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984民初3903号 原告:武汉创新乐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创新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三号嘉园大厦2座1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7910878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航***(以下简称东西湖***航***)。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兴达还建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112303748948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2年3月28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公民身份证号:420104198203×××× 被告:汉川市马口镇宇济**一号***(以下简称汉川宇济*****)。住所地:汉川市马口镇金马大道宇济**一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984MJH846911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创新公司诉被告东西湖***航***、***、汉川宇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创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西湖***航***、***、汉川宇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创新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现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本金为基数,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时止,截止至2022年8月22日已产生利息6025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东西湖***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东西湖***航***、***将位于汉川市马口镇宇济**一号***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同年8月,原告按约定交付案涉工程,9月被告开始使用。同年9月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2020年9月8日付5万元,余8万元另期支付”的欠款凭证。此后,原告多次催索,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未付。 原告与被告东西湖***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成立汉川宇济*****。三被告存在关联且财务混同因此,三被告对所欠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东西湖***航***、***、汉川宇济*****未提交证据,未进行答辩,也未出庭应诉。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当庭举证,对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结算凭证,本院予以审查,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东西湖***航***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汉川宇济*****在汉川市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2019年,东西湖***航***与原告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合同完工后,经结算,下欠13万元的工程款由***出具承诺,承诺2020年8月9日付5万元,余款8万元另期支付。同年9月9日,***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转款5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催索下欠的工程款,被告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东西湖***航***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成立。被告***与原告结算工程款的行为应当为职务行为,东西湖***航***应当按照双方结算的款项向原告支付装修款。原、被告未约定剩余装修款的支付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支付,被告拒不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立即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并赔偿损失。原告未提交向被告催索的证据,本院以原告立案之日确定催索起始期限。原告要求被告***、汉川宇济*****对东西湖***航***的装修款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创新乐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8万元及经济损失(从2022年8月29日起,以8万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951元减半计975.5元,由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均 附1证据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据二、结算单一份,竣工合同一份。 被告未提交证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