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创新乐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十堰市张湾区佳某某某某、武汉创新乐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3民初1857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郧西县,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亮,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市张湾区佳********,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凯旋大道阳光***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员工。 被告:武汉创新乐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三号嘉园大厦2座10层I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 原告***诉被告十堰市张湾区佳********、武汉创新乐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十堰市张湾区佳********、武汉创新乐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十堰市张湾区佳********、武汉创新乐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