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仁怀市山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82民初1656号
原告:**市山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五马镇三元村。
法定代表人:梁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松,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长春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道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山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保建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酒河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保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酒河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保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2.被告支付差欠原告的商品混凝土货款共计4681175.3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计付原告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贵州省**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制酒车间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2019年,被告因该项目施工建设与原告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要求原告为其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各类不同标号的混凝土单价、规格等。同时合同约定了结算方式为“所有结算均以月为单位,双方应于次月3日前办理本月结算。”需方指定赵碧华为经办人,有权验收、结算、对账、签署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类文书。砼供应到8000m3,需方应当支付供方应付砼款的100%,如不按照上述条件支付货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且解除合同,同时需方必须向供方支付所欠货款总额3%的月息作为资金占用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供货要求累计向被告供应商砼货款累计为5271175.30元。供货期间,被告未按照《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商砼货款,仅支付原告590000元,剩余商砼款项4681175.3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被告美酒河建筑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美酒河建筑公司因承建**市茅台镇糊涂酒业制酒车间工程,与原告山保建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内容为:“需方: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方:**市山保建材有限公司……1.砼供应概况、工程名称:**市茅台镇糊涂酒业制酒车间工程,工程地点:**市盐津街道办坨盐坝,建设单位:贵州省**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距约为22km,需方砼需求量4万m3。……2.2乙方预拌砼供货量,按运到施工现场实际签证的送货单方量计算,以m3为计量单位,甲方现场人员签字送货单为方量结算凭证。……3.2供需双方分别指定以下人员为合同经办人,该经办人有权验收、结算、对账,签署与本合同相关的各类文书。3.2.1供方经办人:姓名:李云钟……3.2.2需方经办人:赵碧华……。4.2.1按砼供应节点支付:砼供应到每8000m3,需方应支付供方应付砼款的100%,(如超过两个月都没有达到8000m3的砼量,即从第三个月开始按照供应数量结算并支付清所供货款总金额),若在工程完工时最后一期混凝土供应量不到8000m3,则按实际供应总量付清所有货款。……7.1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砼款的,应向供方支付欠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一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且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并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经结算,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原告为被告供应混凝土共计754m3,共计货款213160元,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供应混凝土共计324m3,共计货款92280元,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供应混凝土共计1401.2m3,共计货款413431元,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供应混凝土共计2147m3,臂架泵320m3,共计货款642940元,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供应混凝土共计1734m3,臂架泵765m3,共计货款529615元,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供应混凝土共计662.88m3,臂架泵567.9m3,共计货款206411元,至此,被告共计差欠原告货款2107837元,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供应混凝土共计2675.6m3,臂架泵2639.6m3,共计货款863080元,期末欠款2970917元,本期合同应付863080元,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供应混凝土共计2776m3,臂架泵2671m3,共计货款910165元,本期被告支付原告290000元,期末欠款3591082元,本期合同应付910165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供应混凝土共计2613.1m3,臂架泵2615.1m3,共计货款875227.50元,本期被告支付原告300000元,期末欠款4166309.50元,本期合同应付4166309.50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供应混凝土共计627m3,臂架泵535m3,共计货款198955元,期末欠款4452540.30元,按合同约定应付4254897.80元,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供应混凝土共计321.8m3,臂架泵321.8m3,共计货款104584元,期末欠款4557125.30元,按合同约定应付4557125.30元,2020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31日,供应混凝土共计364.3m3,共计货款124050元,期末欠款4681175.30元,按合同约定应付4681175.30元。后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致原告诉至本院主张权利。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21)黔0382民初16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中约定:“4.2.1按砼供应节点支付:砼供应到每8000m3,需方应支付供方应付砼款的100%,(如超过两个月都没有达到8000m3的砼量,即从第三个月开始按照供应数量结算并支付清所供货款总金额),若在工程完工时最后一期混凝土供应量不到8000m3,则按实际供应总量付清所有货款。”,原告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即已向被告共计供应砼9698.68m3,此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砼款的100%,但被告美酒河建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其违约行为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的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就原告主张被告美酒河建筑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681175.3元的诉请,被告指定的经办人赵碧华向原告出具的砼结算单,是对差欠原告欠款金额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原告的该项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就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81175.3元从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资金占用费的诉请,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资金占用费。虽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7.1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砼款的,应向供方支付欠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一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且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并解除合同。……”,但违约责任是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具有补偿性,本案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违约为其造成了其他损失,故本院酌定被告美酒河建筑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货款4681175.30元从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损失。被告美酒河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市山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
二、限被告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差欠原告**市山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4681175.30元,并支付以实际差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三、驳回原告**市山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19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34519元,由被告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肖朝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启琼
书记员李宪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