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执52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大足县。
被执行人: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长春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221HCX5。
法定代表人:李道付,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66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案款1200000元(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并承当执行费145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的执行情况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明远
审 判 员 刘 鸿
审 判 员 程远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波贤
书 记 员 赵洪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