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异34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刘清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轻松,系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华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MA6GRRQC7P,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中枢办事处青杠园社区垒城路口。
法定代表人:汪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长春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道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道付,男,1978年5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775号调解书,受理贵州省仁怀市华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人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请求本院立即停止对(2021)黔03执5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未经结算,工程价款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要求进行扣划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现执行显然违反法律的规定。侵犯我方权利,故特提出执行异议。
本案其余当事人在本案异议审查程序中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遵仲裁字第775号调解书,受理贵州省仁怀市华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人一案。该案的执行案号是(2021)黔03执50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2021)黔03执5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13400元,于2021年10月25日前将上述款项扣划至法院帐户。该通知发出后,利害关系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未经结算,工程价款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要求进行扣划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特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未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冻结。对到期债权,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至53条所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法进行执行。并应按该规定第45条关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的规定向第三人,也就是本案的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而本案在执行中,在未向第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的情况下,法院直接通知要求进行扣划有关工程款,执行程序有违司法解释的规定。但(2021)黔03执5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可能存在的工程款进行冻结,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异议人的部分异议请求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21)黔03执5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要求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扣划”有关工程款的内容;
二、驳回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忠显
审判员 余德平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