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芳,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马龙潭区长安乡长春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221HCX5。
法定代表人:李道付,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6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泸州市美酒河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泸州市美酒河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同时承担执行费225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382民初6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明远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程远能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