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82执保295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城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黔0382民初45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款项6844134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价值6844134元的其他财产。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于2021年7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8200000000********_1)限额6844134元,实际冻结金额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结束)。
通过委托其他法院的方式于2021年8月20日查封了被申请人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川E×××**号牌吉普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二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能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和车辆的查封。
本院(2021)黔0382民初4559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部分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