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友跃商贸有限公司、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82执363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友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习水县醒民镇钢铁村六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GY6CA25(1-1)。
委托代理人:袁强,系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长春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221HCX5。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住重庆市潼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5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贵州友跃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贵州友跃商贸有限公司案款1557772元及诉讼费9968元,并承担执行费18077元,共计15858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仁怀市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应进工程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泸州市美酒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仁怀市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应进工程款1585817元(以1585817元为限)至本院执行专户用于清偿本案案款;
二、贵州省仁怀市糊涂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将该款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维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