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远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特47号
申请人:河南远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天坛办事处泥河头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小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琴,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文文,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城傅潭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兵。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南远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0日经我院驻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一致确认,申请人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河南远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5,265.06元。
二、申请人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申请人河南远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265.06元。
三、如申请人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二项约定付款,则申请人河南远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可根据该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四、上述款项以以物抵债方式偿还。
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六、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河南远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经我院驻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小清
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卢云玲
书记员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