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执3311号
申请人:河南远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源市泥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小勇。
被执行人:济源市裕鑫铜业有限公司,地址:济源市思礼镇思礼村。
法定代表人:卢根。
关于河南远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济源市裕鑫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8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一日内履行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80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延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