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九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4民初746号
原告:***,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告:四川九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开佛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九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告知本院不予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