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太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九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3366号
原告:成都太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9号1-1幢5层3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九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开佛镇街道。
原告成都太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九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太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太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